博士生淘汰制的探索与反思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7-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集美大学张永汀:

  从单方淘汰到双方淘汰

  博士生淘汰机制的建立,固然是中国高等教育进步的必然之举,然而把责任全部推给博士生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正所谓“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博士生没有办法毕业,难道博士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只单方面地对博士生进行淘汰,却对一些不具备培养资质的机构和导师实行终身制,淘汰机制就会失去了应有的积极意义。当年,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立东揭露一些学科在申报博士学位点时,为了申报成功,集合了学科内外,甚至校内外的力量,“一旦博士点被批准,就只好在矬子里面拔将军,使那些不具备指导博士生能力的教授们都成了博导”。另一方面,一些教师当上了博导,就如同感觉“革命到头”,当了博导就一辈子是博导,在学术上止步不前,他们得不到学术同行甚至是学生的认可,但博导的称谓丝毫未变。

  淘汰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培养尖端、培养优秀,如果没有淘汰落后的机制,就不会产生最优秀的博士生导师。因此对博士生导师严格把关,打破博士生导师终身制,也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种保证。从淘汰不合格的博士生,到严格整顿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和博士生导师,进而建立有效的博士生和导师双淘汰制度,方能充分发挥淘汰机制的作用,构建高效的博士生培养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西北大学刘运来:

  关键在于改革培养模式

  对于南开大学4年来淘汰168名博士生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这是我国当前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一个进步。这种渐成惯例的制度,打破了在博士生培养“大干快上”的环境里那些庸庸碌碌无为混世者的美梦。

  实行淘汰制的同时也应该适当地改革我国的博士生培养模式。目前通行的“师傅带徒弟”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毕竟不同导师的知识范围、学术兴趣、研究方法、项目(课题)的资金来源多少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会导致这些导师所带出来的学生在学术能力上有差距。这显然不是学生的责任。在美国,报考博士既不是考某专业的博士,也不是考某导师的博士,而是考这个学校的博士项目。学生、导师、助教等成员构成了一个为项目服务的团队,他们在研究方向、资金来源、学术衡量等方面都有一个相对明晰的体系。这种模式有利于思维的发散与开放,有利于学术上的创新。通过项目合作,团队成员之间的互动程度不断提高,有利于相互学习。

  山东大学张会杰:

  应设立科学的淘汰标准

  高等教育的高淘汰率现象在国际高等教育领域极为普遍,在我们国家香港和台湾地区也是通行做法,特别是博士层次的人才培养,要实现博士生(Doctoral student)到博士候选人(Doctoral candidate)再到博士(Doctor)的角色转变,需要大量的精力投入甚至艰苦卓绝的努力。很多国家的博士生没有统一考试,入学条件显得非常宽松,但是博士候选人的遴选却非常严格,博士生必须在指定时间(通常为一两年)内通过包括笔试和口试在内的相当严格的中期考核,才能成为博士候选人,这个过程的淘汰率大约为30%。要拿到博士学位、成为博士,博士候选人的博士论文还必须符合极为规范的学术标准并通过同行专家的盲审。

  在我国,南开大学打破博士生“零淘汰率”,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本来就应该是博士人才培养的常态,实属理所当然之举。但是笔者却发现,该校淘汰的主要是那些学业超长延期的“研久生”,如2009年淘汰的33名博士生主要是由于“学习超期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在笔者看来,以学业年限决定博士生是否被淘汰有待商榷。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在于知识的广博和精深的研究,而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相对宽松的时间来保障。美国2005年度相关资料显示,从注册博士学习开始,培养哲学博士的平均时间为8.2年,人文科学为9.7年,教育学最长,高达13年,如果以南开大学的淘汰标准,美国的博士淘汰率可能会倍增。博士生淘汰制必须动真格的,但学习年限不应该成为博士生淘汰与否的标准。